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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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行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者,應於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向本公司申請該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上市,經理部門應檢查其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全,並簽訂上市契約後,通知公司據以辦理後續公開銷售及上市掛牌等事宜,並將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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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奉准發行之其他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視各該有價證券之性質,準用前開各項有價證券之審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