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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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奉准發行受益憑證申請上市時,承辦人員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檢查其所送申請文件齊全暨審查其已符合規定上市條件,並已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完成受益憑證簽證發放或無實體發行之登錄後公告上市,並檢具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告董事會。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30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