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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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外國公司申請其所發行公司債上市,承辦人員應檢查申請公司所送各項書件是否齊全,若外國公司未有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者,尚應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合於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訂上市條件,即公告其上市,並檢具與該公司訂定之上市契約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