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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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申請上市者,至遲應於上市買賣開始日前二個營業日,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經理部門於確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公告其上市,並提報董事會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對於轉換公司債所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上市,經理部門應依上市公司首次申報之「海外存託憑證表彰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申請書」或「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內所載上市日期,公告其上市,並應按月公告其轉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