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4月2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2.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3.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證券商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4. 第一項認列於損益之收益及費損,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分類至營業種類、投資種類、籌資種類、所得稅種類或停業單位種類。證券商並應評估是否具有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或提供融資予客戶之特定主要經營活動,以將收益及費損分類至適當之種類。
  5.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並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
    1. 一、收益:
      1. (一)經紀手續費收入:證券商受託買賣、辦理融券、借券業務及代理興櫃股票買賣等所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2. (二)承銷業務收入:證券商包銷證券之報酬、代銷證券手續費收入、承銷作業處理費收入及承銷輔導費收入等。
      3. (三)發行認購(售)權證淨利益(損失):證券商認購(售)權證負債及認購(售)權證再買回公允價值變動之淨損益、認購(售)權證到期前履約利益及認購(售)權證逾期失效利益等,減除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相關費用後之淨額屬之。
      4. (四)營業證券出售淨利益(損失):凡自營、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5. (五)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凡自營、承銷部門所取得之營業證券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6. (六)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已實現淨損益:證券商出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7. (七)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2. 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8. (八)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9. (九)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證券商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10. (十)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回補淨利益(損失):證券商從事借券或進行附賣回公債再行賣斷交易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下跌所產生之利益與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上升所產生之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11. (十一)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證券商從事借券或進行附賣回公債再行賣斷交易,按公允價值衡量相關項目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12. (十二)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證券商辦理融資業務、款項借貸業務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利息收入,且該利息收入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以有效利息法計算。
      13. (十三)財富管理業務淨收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收入減除相關支出後之淨額。
      14. (十四)衍生工具淨利益(損失):證券商從事國內外衍生工具業務或避險交易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15. (十五)其他營業收益:凡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收入及利益屬之。
      16. (十六)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證券商於特定勞務移轉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勞務,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2. 二、支出及費用:
      1. (一)手續費支出:包括應支付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經紀經手費、自營經手費、承銷作業手續費等支出。
      2. (二)員工福利費用:
        1. 1.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應認列之相關費用。包括短期員工福利(如員工之薪資、勞健保費用之提撥等)、退職後福利(如退休金等)、其他長期員工福利(長期服務休假等)及離職福利(如優惠退休辦法等)。
        2. 2.證券商依內部規範或僱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
      3. (三)折舊及攤銷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規定應提列之相關折舊與攤銷費用。
      4. (四)其他營業費用:證券商業務管理所需且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費用。
    3. 三、營業損益:包括分類為營業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4. 四、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證券商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5. 五、籌資前稅前損益:包括營業損益及分類為投資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6. 六、所得稅費用(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7. 七、停業單位損益:
      1.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2.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8. 八、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9. 九、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1.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2.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10. 十、綜合損益總額。
    11. 十一、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2. 十二、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3. 十三、每股盈餘:
      1.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2.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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