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與保管機構間辦理買賣交割資料傳送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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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完成第六條第三款對帳確認作業後,得操作「保管機構買賣交割款項淨額收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16),查詢其往來證券商應收應付款項淨額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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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查詢前項淨額收付資料確認無誤後,得操作「保管機構淨額收付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318,作業類別1:確認),執行其往來證券商應收應付款項淨額收付資料確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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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欲取消前項淨額收付資料確認作業,得操作「保管機構淨額收付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318,作業類別2:取消確認),取消已確認之淨額收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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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得操作「保管機構淨額收付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318,作業類別3:查詢),查詢淨額收付資料確認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