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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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辦理第二點第一款業務,應檢具下列資料,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本會於十五日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同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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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公司經核准經營業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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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辦本項業務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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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計畫書:經營本項業務之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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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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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總、分支機構同時申請前項業務者,得合併相同申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