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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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並報經本會備查之格式,於次月十日前將前一月相關資料傳輸至證券商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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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依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向信託業同業公會申報信託帳之相關報表,應以副本申報證券商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