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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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信託財產帳戶後加列客戶之財富管理帳號,以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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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及資產配置情形,並應就款項收付及相關運用事項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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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客戶及其他機構間資金之移轉應以帳戶間撥轉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