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4月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於信託財產帳戶後加列客戶之財富管理帳號,以資區別。
  2.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及資產配置情形,並應就款項收付及相關運用事項留存紀錄。
  3. 證券商與客戶及其他機構間資金之移轉應以帳戶間撥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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