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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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總公司設立專責部門,負責業務之規劃與執行及人員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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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總、分支機構所屬人員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具備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未具備資格條件者,不得以財富管理之名義或以理財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9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