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規格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4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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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買中心上櫃之普通股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中文名稱

股票期貨

英文代碼

依標的證券契約別編碼並公告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標的證券交易日相同
標的證券為股票或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下午1:45
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下午4:15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下午1:30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下午5:25~次日上午5:00;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適用之契約,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契約單位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為2,000股,但本公司得加掛100股之契約;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為10,000受益權單位,但本公司得加掛1,000受益權單位之契約;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契約單位由本公司另定之

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從其規定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的季月契約在市場交易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同一標的證券,相同交割月份之股票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相同。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漲跌幅限制

1.標的證券為股票或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各交易時段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

2.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各交易時段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5%、±10%、±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

3.標的證券為前項以外之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各交易時段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7%、±10%、±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

4.前三項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遇股票期貨契約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得調整之

最小升降單位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
1.
價格未滿10元者:0.01元;
2.10
元至未滿50元者:0.05元;
3.50
元至未滿100元者:0.1元;
4.100
元至未滿500元者:0.5元;
5.500
元至未滿1000元者:1元;
6.1000
元以上者:5元。
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1.
價格未滿50元者:0.01元;
2.50
元以上者:0.05元。

最後交易日

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最後結算日

最後結算日同最後交易日

最後結算價

股票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結算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60分鐘內標的證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
前項算術平均價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交割方式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標的證券期貨契約同一方向未沖銷部位總和,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未沖銷部位表彰總股數於任一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逾該標的證券在外流通股數15%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時段起限制該股票期貨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12%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時段起解除限制
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未沖銷部位表彰受益權單位合計數於任一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占該標的證券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比例逾70%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時段起限制該股票期貨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56%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時段起解除限制
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未沖銷部位表彰單位合計數於任一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占該標的證券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單位總數之比例逾70%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時段起限制該股票期貨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56%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時段起解除限制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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