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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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調整後,其部位限制,應以交易人持有同一標的證券之各種期貨併計;調整約定標的證券數者,並改按約定標的物總股數或總單位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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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部位限制之調整內容及恢復日期,由本公司公告之。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