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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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契約於存續期間內,遇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之情事再為調整者,其約定標的物之標的證券部分,應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調整,且應以該契約前次調整後之標的證券股數或單位數計算約定標的物數量。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