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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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且分配收益者,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進行契約調整,其契約調整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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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期貨契約買賣方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即標的證券除息交易日)前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持有部位者,應於契約調整生效日或契約調整生效日前一盤後交易時段,就相當第十二條所定約定標的物數量之標的證券受分配之收益數額,調整買方權益數加項及賣方權益數減項,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其調整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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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後契約約定標的物為除息之標的證券,不含受分配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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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調整數,併同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