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4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如下:
    1. 一、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除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外,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五為限。
    2. 二、標的證券為前款以外之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除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外,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為限。
  2. 前項股票期貨契約於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五分鐘,遇標的證券期貨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自該時點起五分鐘後,該標的證券期貨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
    1. 一、成交價觸及前項漲跌幅度限制。
    2. 二、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項漲跌幅度之上限。
    3. 三、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項漲跌幅度之下限。
  3. 第一項股票期貨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限制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後至收盤前五分鐘,遇標的證券期貨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自該時點起五分鐘後,該標的證券期貨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
    1. 一、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漲跌幅度限制。
    2. 二、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漲跌幅度之上限。
    3. 三、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漲跌幅度之下限。
  4. 前三項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遇股票期貨契約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得調整之。
  5.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收盤,以各交割月份契約收盤時間最晚者為準;所稱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契約到期後,以次近交割月份契約代之。
  6. 一般交易時段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盤後交易時段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7.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規定,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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