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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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股票保管機構與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訂定之保管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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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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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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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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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約解除及變更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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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保管之有價證券毀損或滅失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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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管機構於收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後,應通知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國內代辦股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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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管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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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管契約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之約定者,其約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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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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