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證券,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用之活期存款帳戶(交割專戶)辦理對委託人交割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但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保管及運用其款項者及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者,不在此限。
| 法規名稱 |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2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