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2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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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委託賣出時,送存交割之證券為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或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股票且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情事者,若委託人非其所有權人者,證券經紀商應將該證券送存委託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以辦理劃撥交割,並依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