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4月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一點之委託未能成交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立即退還預收之款券及將退還情形記載於第三點之明細表,並應將其委託書按日裝冊,至少保管一個月,備供查考。但經客戶同意將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者,不在此限。
  2. 證券經紀商退還未成交之預收款項因逾銀行營業時間者,得於次一營業日為之。
  3.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前一營業日預收或未成交次一營業日退還之款項,其利息歸屬由證券經紀商與投資人議定之,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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