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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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系統違約之證券商應付違約金及本中心為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處理所生之價金差額與相關費用,本中心得動用或處分該證券商所繳存之給付結算準備金及其孳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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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違約處理時,得依「證券商參加國際債券交易系統買賣契約」之規定指定證券商協助處理給付結算作業。違約證券商對本中心協調處理相關款項、債券之價格及方式不得拒絕或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