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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發行人申請國際債券為櫃檯買賣,除第四條規定者外,應檢具「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二之二),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但國際債券屬第三條第十一款者,發行人應指定具我國國際債券承銷商資格之國內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國際債券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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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請書應以中文為主,惟國際債券屬第三條第七款、第三條第十一款或第四條之一者,得以英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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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屬第三條第七款或第四條之一者,外國發行人另需於公開說明書及其他提供予投資人之相關銷售書件中提供載有下列內容之聲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本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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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屬第三條第十一款者,外國發行人應依國際金融市場慣例編製其公開說明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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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本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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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募人及債券再行賣出之交易對象以專業投資人為限,並應同時於債券發行辦法及公開說明書封面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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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承銷之國內、外證券商及主辦承銷商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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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具我國國際債券承銷商資格者,不得銷售予國內投資人或於我國境內銷售該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