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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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第三條第十一款債券,得依本管理規則規定以總發行金額向本中心申請櫃檯買賣,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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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時申請於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該證券交易所之主管機關已與我國主管機關簽署監理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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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之範圍及資格條件準用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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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券應以固定利率或正浮動利率方式計息,所募集之資金應以外幣保留,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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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辦理境外募集與發行之境外金融機構,或與該境外金融機構具控制、從屬關係或受同一來源控制之公司,應於我國境內設有具我國國際債券承銷商資格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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