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雲端服務運作安全自律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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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雲端服務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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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自律規範適用之範圍,以期貨業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作業委外,並涉及使用雲端服務者,應符合本自律規範控管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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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業如於非屬前項範圍使用雲端服務者,得參照本自律規範控管採納必要之雲端服務資安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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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期貨商在臺分(子)公司,如委外作業涉及雲端服務,且係透過總(母)公司辦理者,得依其所訂之管控措施辦理,但不得低於本自律規範之要求。外國期貨商在臺分(子)公司仍應就其在臺業務建立妥適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充分掌握對在臺作業涉及雲端委外事項之控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