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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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六至附表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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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櫃)公司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之股票,以已在其他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交易之同種類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