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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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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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