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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雲端服務運作安全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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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雲端服務相關定義
一、雲端服務:透過網路技術達成共享運算資源之前提下,提供使用者具備彈性、可擴展及可自助之服務(如:IaaS(基礎架構即服務)、PaaS(平台即服務)、SaaS(軟體即服務))。
二、雲端服務提供者(Cloud Service Provider(s), CSP):係指提供雲端服務之業者,以及透過雲端平台對客戶提供應用軟體服務、工具或解決方案之業者。
三、風險基礎方法(Risk Based Approach, RBA):公司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使用雲端服務之風險,採取適當控制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公司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使用雲端服務風險。
四、互通性:係指系統或資料可從原本受委託之雲端服務提供者,移轉至其他雲端服務提供者或移回公司。
五、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六、重大性:應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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