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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如透過其他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銀行兼營信託業務(以下簡稱銷售機構)銷售特定外國債券,應與該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契約。證券商如對銷售機構支付報酬、費用、折讓或其他利益,銷售契約應明確約定報酬之項目、支付方式及費率,並就雙方對該等報酬之揭露方式及禁止不當利益等事項為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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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前項規定支付銷售報酬者,應訂定支付銷售報酬規範,包含報酬支付原則、報酬項目及其內容、報酬揭露方式、支付費率之範圍及上限、支付流程及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並列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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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支付銷售報酬之支付對象及費率上限,應公告於證券商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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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銷售報酬,對同一銷售機構之總費用率不得超過透過其銷售特定外國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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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不得對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折讓及其他利益,銷售契約亦不得涉及銷售報酬直接支付予銷售人員,或以實物報酬提供予銷售機構作為銷售人員達成特定銷售目標之獎勵。銷售報酬之支付應考量事業之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及銷售機構整體貢獻度等,且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支付獎勵銷售活動之一次性通路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