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經紀商應於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處理申購有價證券之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投標有價證券之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之收付或撥轉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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