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不合格件及得(開)標資料,證券商應於開標後保存一年備查。惟金管會、證交所及本公會得視需要要求延長保存期限。
  2. 證交所之開標資料於開標後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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