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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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倘申請上市之股票未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者,應撤銷該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但受主要營運地國、重要子公司註冊地國之法令限制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重大政經環境因素影響時,得申請再延期,其股票上市買賣日至遲不得逾上市契約生效後一年,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