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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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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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兩千萬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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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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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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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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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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