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屬證券商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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