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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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經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決議,通知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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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經法院為終局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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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且未註銷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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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公司證券商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續發生虧損且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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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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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徵信、授信作業缺失迭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情形欠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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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情節重大者,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迭次處分仍未見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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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主管機關指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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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各相關單位因查核證券商財務業務及依監視制度查得之資料,發現證券商有前項情事者,應定期向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