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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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參加人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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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參加人向本公司領回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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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將瑕疵有價證券退還參加人時,參加人應自原送存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扣帳,未即辦理者,本公司得逕行自參加人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扣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