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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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與代理該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以下簡稱代理證券商)或與融資融券證券商,因辦理信用交易及轉融通有關證券之收付,得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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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與客戶,或融資融券證券商與客戶,因辦理信用交易有關證券之收付,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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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二項轉撥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戶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