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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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接受客戶之申請,將其帳戶登載有價證券餘額轉撥至設於其他參加人處之帳戶時,應於第二十五條所訂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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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轉撥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戶之登載。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