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證券金融事業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時,應於第二十五條所訂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領回之有關資料,並彙編「存券領回清冊」。本公司接獲證券金融事業彙編送交之「存券領回清冊」後,當日將蓋妥領回戳記之有價證券交付該事業。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