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證券商增繳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未依第四條及第六條通知繳交本基金或繳交不足者,櫃檯買賣中心即逕依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調整其每日得申報之買賣金額,調整後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其已繳存本基金金額之五倍。
-
證券商於櫃檯買賣中心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每日得申報之買賣金額後繳交本基金者,櫃檯買賣中心應即恢復其調整前得申報之買賣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