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計價幣別以銀行可受理之幣別為限。
    2. 二、連結標的不得為信用事件。
    3. 三、產品期限超過二年者,結構型商品到期結算金額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結算金額應達原計價幣別本金(或其等值)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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