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融券賣出之價款,融券保證金或其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以及因股價漲跌所補繳差額之款項或其抵繳之有價證券或商品,均得由本公司在融資融券期間自行運用;凡經本公司按下列情形分別發還有價證券或商品時,均得以相同種類及數量之證券交付之:
-
一、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以現金償還申請領回。
-
二、各種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之退回。
-
三、歸還出借人之有價證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