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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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融資買進及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由本公司編製過戶或領息清冊及媒體資料,於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付息日前一個營業日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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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時,前項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該有價證券過戶股數或單位數之計算,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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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抵繳有價證券者,遇有付息時,得由本公司透過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代為領取並應於付息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依雙方約定扣除代扣繳稅款後之款項撥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