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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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後如需終止,應填具「終止信用帳戶申請書」經本公司查核其融資融券交易均已結清時,同意辦理銷戶。本公司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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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信用帳戶,得變更新受託證券商;由新受託證券商將委託人變更通知核轉本公司,經核對後,在生效日當天變更並副知原受託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