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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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指數投資證券發行期間屆滿者,發行人應於到期日前三十日函知本中心,本中心承辦人員應公告該指數投資證券終止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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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投資證券遇有發行計畫所載之提前贖回或依本中心規定終止上櫃之事由時,發行人應於符合條件日之次一營業日,檢附終止上櫃時程及相關附件函報本中心,並依發行計畫所定時程贖回投資人持有單位數,本中心承辦人員應公告該指數投資證券終止上櫃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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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指數投資證券最後交易日至終止櫃檯買賣日間,本中心櫃檯買賣市場因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全日休市時,上開日期予以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