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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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忠實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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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任機構應於申購前將投資說明書(或相當文件)及其中譯本、投資人須知等交付投資人,並於基金對帳單中定期揭露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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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須知內容包括:基金投資策略、風險、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如有)、費用、過去績效、閉鎖期、買回限制、評價方法及頻率、管理機構及相關利益衝突事項、保管機構、基金之選擇標準(組合型基金)、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