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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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後,每年應於接獲信用評等公司評定信用評級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辦理書面申報。期間內信評評級有變動時亦同。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