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2.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3.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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