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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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應自訂價後一定期間內完成債券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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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一定期間不得長於三十個營業日。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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