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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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規定於分離後之特別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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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後之認股權部分,其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