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之受僱人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通知證券商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