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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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交易平台接受客戶委託進行基金之買賣或互易交易前,應預先收足款券,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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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客戶提出買賣或互易交易之申請且完成款券交付前,交付公開說明書、風險預告書等文件。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 沿革資訊 |